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6195,20141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6195號
債 權 人 林碧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威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債務人威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歷次公司事項變更登記卡,以證明債務人與威達超舜電信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之同一性。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