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6197,20141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6197號
債 權 人 東山龍庭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振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幸敏、張葆__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對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

㈡債務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