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6295,20141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6295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金億達航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曾文娟、陳雷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金億達航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地址位於嘉義市○區○○○路000號,另債務人曾文娟、陳雷忠住居且設籍於嘉義市○區○○○路000號,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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