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6298,201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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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6298號
債 權 人 江進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慶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為「吳慶遊」抑或「聯慶鐵工廠」(依估價單所示)?若為前者,應提出釋明資料;

若為後者,應提出組織型態證明資料及合法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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