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6345,2014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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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6345號
債 權 人 蔡靜怡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區○○路000號,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所轄非屬本院之轄區(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而債權人具狀陳報債務人公司名稱無誤,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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