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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6348號
債 權 人 陳凱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月菊、彭惠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補正債務人繼承相關資料㈠被繼承人彭振琰繼承系統表。
㈡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㈣聲請狀是否載明限於繼承所得範圍內清償;
另債務人林月菊部分已拋棄繼承,是否撤回此部分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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