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6350,20141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6350號
債 權 人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夏家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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