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6396,2014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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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6396號
債 權 人 久統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昊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金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確認蔡景文是否為本件代理人,如為代理人請提出其具代理權限及其具體權限內容為何之證明。

㈢確認本件債務人為公司或個人?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請釋明請求損害賠償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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