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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6402號
債 權 人 鎮銓模具彫刻社
法定代理人 黃志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靜玫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並釋明對其請求之依據。
(其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就其交易之債務人應為豐華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1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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