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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6449號
債 權 人 社團法人中華全人教育發展關懷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勝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張栗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債務人林張栗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㈢提出兩造約定債務人須返還溢領慰問金之釋明(如入會申請書等有此約定之相關資料)。」
,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1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上揭裁定所列第一項債務人林張栗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之事項,因聲請狀之記載與所附互助慰問金申請明細表之記載不符,經通知未據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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