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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6506號
債 權 人 中華家庭老人推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耀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彭明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兩造約定債務人須返還溢領慰問金之釋明(如入會申請書等有此約定之相關資料)。
㈡確認債權人中華家庭老人推展協會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資格證明,原提出之證明書任期至103年3月26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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