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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6995號
債 權 人 陳玉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美華、林政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補正支付命令聲請狀第一項之有效利息起算日(民國103年6月31日為無效之利息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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