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003號
債 權 人 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阿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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