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7049,201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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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049號
債 權 人 黃艶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家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正聲請人狀末簽章。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則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利率及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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