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7099,20141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099號
債 權 人 林昀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馮振武、李劉豪、崔捷先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馮振武、李劉豪、崔捷先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債務人崔捷先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㈢被詐欺金額之釋明(如起訴書、判決書關於債權人部分之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