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7195,20141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195號
債 權 人 陳駟杰
代 理 人 徐舜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貞吉、林貞祥、林貞亮、林媛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被繼承人林森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㈡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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