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7254,20141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254號
債 權 人 統一鐵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温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坤樹即坤翔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統一鐵材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及補狀末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木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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