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7343,20141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34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趙景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翠嵐、蔡木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確認本件之聲明為何?(因原聲明對債務人蔡木榮負共同債務人或一般保證人責任前後予盾)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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