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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734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趙景武
債 務 人 張翠嵐
債 務 人 蔡木榮
一、債務人張翠嵐應向債權人清償⑴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陸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二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五計算之違約金,⑵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零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六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三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張翠嵐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木榮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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