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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448號
債 權 人 森林公園1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麗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思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不得以職銜章代替)㈡請求利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㈢最新建物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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