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7630,201411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63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若薐、楊富蓁、蔡育勳即蔡登凱之繼承人、蔡宛庭即蔡登凱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被繼承人蔡登凱除戶之戶籍謄本。

㈡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繼承系統表。

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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