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798號
債 權 人 鄭銘宗即富力建材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玉雪即林育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林玉雪即林育麗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聲請人變更行號名稱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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