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7997,201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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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997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永隆、劉忠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繼承系統表。

㈡債務人之被繼承人劉賢德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㈣債務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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