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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048號
債 權 人 張純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俊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正原因事實相關之釋明及請求金額新臺幣壹拾貳萬元之計算方式。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則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利率及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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