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8099,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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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099號
債 權 人 張妙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祭祀公業張七穆即祭祀公業張牙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祭祀公業張七穆即祭祀公業張牙之登記相關資料。

㈡台端系依民法第172條、176條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債務人支付費用,請釋明債權人之管理系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之之相關證明。

㈢當事人欄中有關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張順景及其繼承人」等之記載矛盾且不明確特定,請確認本件之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如張順景、張聯甲、張天成、張啟來已死亡,請自行查明其繼承人姓名、住居所資料等陳報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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