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8103,20141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103號
債 權 人 王逸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歐耀國際行銷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謝汯
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歐耀國際行銷企管顧問有限公司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確認邱建龍是否為本件債務人;

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㈣確認歐耀國際行銷企管顧問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

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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