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8199,201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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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199號
債 權 人 詹玉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曉慧、劉義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相對人「劉義仁」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㈢請提出相對人李曉慧、劉義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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