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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826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壯吉
債 務 人 毛正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肆仟伍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270日以內,照應還本金金額,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遲延利息,逾期超過270日之部分,照應還本金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八按日計算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利率百分之0點二六八,超過六個月以上至第九個月部分按利率百分之0點五三六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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