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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298號
債 權 人 楊育展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昭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昭斌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約定清償期為104年6月17日,因未屆清償期,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駁回其聲請。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木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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