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8372,20141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8372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黃倩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陸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仟伍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倩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七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3,560元整。

(二)利息計算:新臺幣111元整。

(三)逾期費用:新臺幣0元整。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七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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