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8374,201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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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837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張継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捌仟肆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肆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張?貴於民國93年06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4380456730411408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3年10月20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748,456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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