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896號
債 權 人 林美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堂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卷附支票影本發票人為「宥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非債務人邱堂軒)。
㈡確認聲請狀附表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