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催,1131,20141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131號
聲 請 人 賴建源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陳明聲請人法定代理人(雙方)之相關資料及狀末簽章。

(聲請人為未成年人,依法僅得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