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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131號
聲 請 人 賴建源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陳明聲請人法定代理人(雙方)之相關資料及狀末簽章。
(聲請人為未成年人,依法僅得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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