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182號
聲 請 人 馮李蘭英即馮長木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提出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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