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催,1202,20141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202號
聲 請 人 余瑞杰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聲請狀附表2之股票,正確票號應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為10ND0000000號,與股票掛失通知書所載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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