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執消債清,16,201508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承俊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陳家琪、游智泉、簡旻毅、蔡政宏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何書喬、林明錡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林承俊(下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

又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

依卷附債務人所提財產清單、本院公告之資產表及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3日之裁定,債務人可供清算之財產為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2張(共計1020股),經本院於104年8月10日變賣上開股票,所得共計新臺幣1,020元。

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