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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宋尚賢
相 對 人 詹爐
相 對 人 詹阿潭
相 對 人 賴詹阿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86年11月1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6,450,00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5年9月20日至民國115年9月19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詹彭娘、良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詹耀燊、陳靜子、劉玉娥。
嗣債務人良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①民國88年4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②民國90年4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③民國90年4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10,7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民國103年8月5日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①688,937元、②1,098,990元、③1,402,863元及按年息百分之2.73計算之利息暨遲延繳付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二成加計之違約金等,而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103年3月14日因分割繼承登記與相對人,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放款借據、增補約據等影本為證。
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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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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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全部(詹爐持 │
│ │ │ │ │ │ │ │ │分5分之2、詹│
│ │ │ │ │ │ │空│ │阿潭持分5分 │
│1│臺中 │東勢區 │ 詒新 │ │ 271 │白│1094.17 │之1、賴詹阿 │
│ │ │ │ │ │ │ │ │須持分5分之 │
│ │ │ │ │ │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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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 15 │詒新段571地號 │ │一層:59.36 │ │ │
│ │ │ │住家用、加強磚造│二層:59.36 │ │ 全部 │
│ │ ├───────┤、瓦頂、2層 │騎樓:49.28 │ │(賴詹阿 │
│ │ │東關路582號 │ │合計:168.00│ │須持分全│
│ │ │ │ │ │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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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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