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90號
抗 告 人 尤金城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林鈺梅間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03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