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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相 對 人 鄭董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鄭董素珠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鄭芳樹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94年4月19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320,000元。
(五)存續期間:自94年4月18日至124年4月18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鄭芳樹。
(十一)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嗣債務人鄭芳樹於94年4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1,100,000元 ,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24年4月18日,如未 按月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103年8月21日起 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476,444元及 利息及違約金。
而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97年5月12日因分 割繼承登記予相對人鄭董素珠,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擔保借款約據、催收資料各一件(以上均影本)及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1件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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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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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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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豐原區 │南嵩 │ │198 │建│109.97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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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 │臺中市豐原區南│加強磚造2層樓 │第一層:39.22 │ │全部 │
│ │ │嵩段198地號 │ │第二層:39.22 │ │ │
│ │111 ├───────┤ │電梯樓梯間:5.│ │ │
│ │ │臺中市豐原區水│ │04 │ │ │
│ │ │源路南坑巷33之│ │合計:83.48 │ │ │
│ │ │21號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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