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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602號
聲 請 人 洪靜煮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黃蜜、林建宏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各票據請求之金額為何(相對人部分清償11,500元係清償何票款)?」,此項裁定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聲請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103年10月16日。
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亦即應自103年10月26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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