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票,6454,20141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454號
聲 請 人 延碩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高勝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相對人高勝宏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之大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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