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票,6504,20141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504號
聲 請 人 林宜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勤能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票號WG0000000號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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