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553號
聲 請 人 宇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賢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中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確認系爭本票發票日為何日?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附表發票日與本票影本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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