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607號
聲 請 人 陳嘉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承佐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確認附表⒉票據號碼TH759444之本票發票日及到期日各為何?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