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659號
聲 請 人 新東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奎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易融開發實業有限公司、周駿凱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確認易融開發實業有限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為何?㈢相對人易融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陳燕聖。
㈣本票票號CH474940、CH474941之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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