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票,6701,20141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701號
聲 請 人 宋昭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松寶鳳、張捷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張捷綸之正確名稱為何?若有錯誤併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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