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744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謝芫擇即展輝水電工程行、謝芫擇、陳芷芸、王婞蓁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相對人謝芫擇即展輝水電工程行歷次商業變更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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