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963號
聲 請 人 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進明針車有限公司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
故本票裁定僅得對發票人聲請。
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對非發票人之相對人進明針車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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