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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606號
聲 請 人 劉彥羚
法定代理人 張羽喬
上列聲請人間請求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有劉彥羚簽章之聲請狀。 (附原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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