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聲,1750,2014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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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750號
聲 請 人 蘇源磯
上列聲請人因鴻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
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三年十月三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鴻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營業稅應補徵稅額,國稅局迄未核定,稅務債務未能確定,致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延展清算完結卷宗(103年度司聲字第741號),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4年4月29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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